关于印发《十堰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MB1884792/2021-42434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
十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6个部门联合发文
发文字号
十退役军人发〔2021〕1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4日 16:48:45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印发《十堰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现将《十堰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堰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

  

                     十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十堰市委组织部

               中共十堰市委政法委员会  十堰市残疾人联合会

                     十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                      

                 十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农业农村局

                十堰市应急管理局  十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十                          

  

                                                    20219月9日



十堰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

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 号)、《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管理办法(试行)》(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精神,统筹做好全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军人重要人力资源作用,为加快十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贡献退役军人力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领、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精准扶持、自愿选择的思路,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体系,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创业环境,帮助退役军人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扶持有创业意愿退役军人创业,推动十堰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迈向新台阶。

二、工作措施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1、组织开展适应性培训。在退役军人返乡报到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退役军人全员分类参加适应性培训。培训突出心理辅导、职业规划、就业创业政策宣传、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等社会适应能力内容,帮助退役军人更好适应角色转换、了解就业创业形势,更好融入社会。(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质效。结合退役军人特点,科学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与用人单位对接,合理制订承训目录,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形成技能培训与推荐就业的闭环。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原则,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退役军人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技能。积极引导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退役后可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的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接收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享受培训期生活补贴。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5年以上的,可以增加一次免费培训。(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3、提高专项技能培训水平。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退役军人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照高级技师5000/人、技师3500/人、高级工200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已参加退役军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未就业、下岗失业和灵活就业退役军人,要积极组织参加就业重点群体及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4、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加大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为退役军人在身份证明、学历认证、报名考试等各环节提供便利服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本专科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减免。高等职业院校将退役军人纳入高职单招范围,每人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的学费资助。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学生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军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升本考试实行免试入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录取时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时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5积极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依托四级服务体系,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网络。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位,全面摸清本地退役军人就业现状,掌握就业意愿、职业技能、学历等信息,常态化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活动,提供个性化精细精准服务。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加快退役军人大数据平台建设,常态化发布就业创业信息和优惠政策,及时为有关各方提供就业创业对接服务。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窗口,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优先优待服务。各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退役军人就业搭建平台。(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加强技能培训考核评估

建立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目录,规范准入及退出机制,向社会公开公示,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坚持培训结果与推荐就业双重认定导向,健全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设备)作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推荐就业率考核培训结果的工作机制。分级建立承训机构绩效考评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对协议(合同)履行不到位、参训退役军人满意度不足80%、未组织退役军人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双证”获取率达不到90%、培训就业率达不到100%(退役军人自愿放弃合同规定就业岗位除外)的承训培训机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承训资格。(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1、加大政府开发退役军人就业岗位力度。把退役军人就业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就业专项规划。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的适宜退役军人直接就业的优先就业岗位目录。政府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将新增就业工作岗位的10%优先招录未就业退役军人。各类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退役军人。司法、公安、消防等部门聘用辅助人员、各类学校招录军事和国防教育人员时,优先聘用退役军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具备特殊军事技能人才的储备和推荐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鼓励退役军人到基层工作。注重基层组织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优先将退役军人纳入村(社区)后备力量储备和培养对象,探索建立从退役军人中培育选拔村(社区)“两委”干部制度。农村社区网格员、城市社区工作者、社区辅警要吸纳一定比例的退役军人。各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参与服务管理工作。加大退役军人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力度,从退役军人中跟踪培养一批高素质农民、现代农业社会化人才,享受退役军人技能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力度。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各地要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录。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探索狙击、排爆、侦察等特殊技能军事专业人才招录“直通车”制度。(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4、建立就业困难援助机制。退役后未就业的退役军人,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各类用人单位改制、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的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全力做好伤残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工作,各类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首先安排伤残退役军人,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作为残疾人保障金优先使用对象。抓好建档立卡贫困退役军人家庭就业扶贫工作。建立退役军人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机制,对下岗失业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要纳入公益性岗位实行优先帮扶。(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乡村振兴局、市国资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激发企业吸纳就业活力

1、支持企业吸纳就业。企业招聘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自201911日起,企业招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定期调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稳定退役军人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建立退役军人先就业再培训招录模式。对企业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  强化吸纳就业企业荣誉激励。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人力资源机构、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帮扶。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采取命名、授牌(拥军企业、拥军工厂、拥军车间)、邀请出席重大庆典活动等形式给予荣誉激励。选树一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先进典型,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宣传,着力营造扶持退役军人就业的浓厚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优化创业环境

1、完善扶持政策。在我市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大学生士兵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鼓励和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孵化服务,各地可按入驻企业规模、孵化成效给予奖补。鼓励各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创业服务。鼓励和支持各地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设备建设退役军人实训基地。(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落实税收优惠。201911日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  培育创业资源。邀请知名企业家、风投公司、专家学者、创业成功退役军人等组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为退役军人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提高退役军人创业成功率。探索设立退役军人创业项目库,为有创业意愿退役军人提供创业项目服务。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发挥成功创业退役军人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退役军人到农村创业兴业,在乡村振兴等领域发挥好领头羊作用。鼓励通过政策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一批以服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为主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优质服务。(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领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协调调度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创业政策落实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和监督考核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部门职能职责抓好贯彻实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资金筹措力度,拓展项目和资金来源渠道,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政策落实所需资金。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优化支出结构,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决防止虚报冒领、套取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资金的问题发生。

(三)强化监督考核。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将综合采取考核、实地评价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