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索引号
MB1884792/2025-38474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31日 17:22:23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退出现役时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动态通知》(民优发〔1993〕10号)也规定,“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七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作标准,调整护理费标准,从当月起按新的调整标准发给护理费”。

20247月,依据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我省提高了分散供养的一至四级和因精神障碍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其中因战因公一级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520因战因公三级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816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112元,因精神障碍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军人为每人每月1760。该标准20237月1日起执行。

据湖北省统计局统计公报,2023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9864/年,按照相关规定,拟按照上述基数调整提高全省分散供养的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新标准2024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