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MB1884792/2024-4149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13日 09:50:58
发布机构
十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号
十退役军人发〔2024〕9号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范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认定工作,根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退役军人202061号)文件精神,就全市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具有承训意愿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或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退役军人技能培训资质的承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2.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配套专业设备的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3.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过往培训质量较好,专业和课程符合市场需求,就业信息和渠道通畅,就业创业指导得力,培训后相关证书获取率和推荐就业率较高;

4.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申报范围:

1培训质量较差,培训后取证率、推荐就业率较低的

2.培训专业和课程设置不符合市场需求的;

3.学风好、风气正、参训学员满意度低的;

4.机构或法定代表人存在不良记录

三、认定流程

对本辖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按如下流程进行申报

(一)材料申报“属地管理,分级受理”的原则,由培训机构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相关材料。

(二)县级定点承训机构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培训机构申报情况,严格进行评审,按照培训项目不重复、培训范围不重叠、培训内容不过时的原则,择优确定不超过3家(张湾、茅箭不超过5家),为本地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承训机构。承训机构认定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三)市级定点承训机构认定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为当地定点培训机构的基础上,择优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申报认定为市级承训机构。办学规模较大、专业设置科学规范、承训实力较强的培训机构也可直接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报。依据承训机构认定要求,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考虑认定标准、专业设置和机构布局,组织专家评审,结合现场考察,确定市级退役军人技能培训定点承训机构。

)社会公示。对经评审确定的承训机构,负责认定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向社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范认定退役军人事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履行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按照认定条件和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真正把优质的培训资源纳入承训机构目录管理。

公开宣传,通选通兑各地要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集中公示、广泛宣传全市签约承训机构情况,充分利用退役军人返乡报到、信息采集、适应性培训时多渠道全方位集中宣传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定点培训机构及专业设置。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整合本地和外地优质培训资源,打破地域限制,支持退役军人跨区域培训,并按规定标准给予核销培训相关费用,发放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绩效考核,动态调整各地要建立承训机构考评机制,每年对所属承训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对考核绩效差的单位,调出目录范围,对服务合同到期后的承训机构根据其意愿,由属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其合同期内考核情况,对其资格及承训质效进行进一步复审经审核合格后继续纳入承训机构目录,并重新签订服务合同。

附件:十堰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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