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MB1884792/2022-4039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22日 17:46:56
发布机构
十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号
十退役军人发〔2022〕10号

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措施》的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财政局、金融局:

《十堰市支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十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堰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2812


十堰市支持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稳住经济大盘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民创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激发退役军人创业活力,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贴息对象

在我市创业开办个体经营实体、合伙经营实体及创办小微企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退役军人。

二、贴息标准

退役5年以内的,创办个体经营实体的可申请最高额度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合伙经营实体的可按每人最高20万元,申请总额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财政全额给予贴息。

退役5年以上的,创办个体经营实体的可申请最高额度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合伙经营实体的可按每人最高20万元,申请总额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予以贴息。

三、工作流程

①申请。申请人创业所在地(营业执照注册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身份认定后,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②受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若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审核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申请人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审核业务,并在系统中记录相关情况(7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转交银行,不符合的退回。

④银行受理。银行受理后,预约客户实地调查并现场收集资料(3个工作日)。

⑤审批。贷款审批(资料提交齐全后2个工作日)。

⑥发放。银行审批通过后签订借款协议并落实担保措施后发放贷款。

⑦贴息。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在借款人结清贷款三个月内将贴息资金返还到借款人账户。

四、资金渠道

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从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各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直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区)本辖区内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人社、财政、金融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主动对接各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按照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流程,精简申报资料和经办程序,严格审核把关。各商业银行在信贷额度方面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创业贷款,确保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全面落实。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大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在退役军人退役报到时,及时宣传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和申办流程,积极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创业。

(三)加强跟踪服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跟踪服务,帮助退役军人企业做大做强。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馈。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