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索引号
MB1884792/2024-0066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04日 09:57:21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号

事项名称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法定时限5工作日

处罚对象:法人

处罚种类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咨询电话:0719-8782336

监督投诉方式:十堰市民政局监察室0719-8117156

违法行为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扰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2.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1.《兵役法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扰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3.《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第五十一条 接收安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五十二条“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计算退役士兵工龄、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接收安置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4.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度关于当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依法处理。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