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部门联合推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索引号
MB1884792/2023-72825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6日 15:22:06
发布机构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文号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3〕3号)。

《通知》指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2023年第14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