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摘编(四)促进就业

索引号
MB1884792/2023-72789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07日 15:11:19
发布机构
十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号

一、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

(一)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在军队团及团以下单位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探索狙击、排爆、侦察等特殊技能军事专业人才招录直通车制度。

文件依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

    各地在每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可安排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直接服务退役军人的事业单位每年招聘岗位中面向退役士兵(含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比例不低于1/3;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含5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与“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基层专项招聘岗位计划,也可同等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20〕7号)

(二)加分优惠

1.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报名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参加了公共科目统一笔试,且笔试卷面成绩达到最低合格线的,可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成绩上增加5分。已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招录为公务员的,或报考定向岗位的,不再享受此优惠。

文件依据: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报名全省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参加了统一笔试的,可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成绩上加5分。

文件依据:湖北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公告

二、其他促就业政策

(一)计算工龄

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服现役期间的奖惩情况、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经历等作为录(聘)用的重要参考。

文件依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20〕7号)

(二)专场招聘

开展“送政策、送培训、送岗位”进军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

文件依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

(三)复职复工

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文件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二条

(四)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

文件依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14号)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文件依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14号)

(六)失业保险

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文件依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14号)

三、企业吸纳就业奖补

(一)奖补对象

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鄂企业。

文件依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

(二)奖补标准

按照企业吸纳退役军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

文件依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

(三)发放程序

1.吸纳符合条件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申报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

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年度退役军人基本信息,用于身份信息比对。

3.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核通过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文件依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